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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音商标以什么标准进行审查?

信息来源: 2019-10-09 15:43 by lsd 声音商标以什么标准进行审查? 阅读数:112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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声音商标的审查标准如下 :


(一)禁用条款审查

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声音,例如与我国或外国国歌、军歌或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,宗教音乐或恐怖暴力等具有不良影响的声音。


(二)显著特征审查

1.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务内容、消费对象及其他特点的声音,缺乏显著特征。 例如:钢琴弹奏声使用在 “乐器 ”上,儿童嬉笑声使用在 “婴儿奶粉 ”上,狗吠或猫叫声 使用在 “宠物饲养 ”上。

2.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声音。例如简单、普通的音调或旋律,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,以平常语调直接唱呼普通标语或口号,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。

通常情况下,声音商标需要经过长期使用,才能取得显著特征。商标局可以发出审查意见书,要求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,并就商标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。


(三)相同近似审查

原则上,声音商标以听取声音样本为主进行相同近似审查。如果两个声音商标或 者声音商标与可视性商标相比,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,或者 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的,判定为相同或近似商标。例如: “通信的好邻居 ”声音 商标与“通信的好邻居 ”文字商标构成近似商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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